80后餐館老板計某勸架惹上麻煩,一審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被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其不服遂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最終獲改判無罪。為此,他向一審法院提出21.8萬余元的國家賠償申請。近日,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計某6.3萬余元人身自由賠償金。
勸架惹麻煩,一審因故意傷害罪獲刑
2018年12月12日15時許,市民韋某因瑣事與其朋友周某在城中區風情港計某經營的餐館門外發生矛盾,并持禮炮筒、雨傘、塑料凳等物毆打周某。之后,韋某進店欲找刀再打周某,被正在店內吃飯的計某阻攔。這時,韋某用手打了計某一巴掌,還用禮炮筒毆打計某頭部。對此,計某遂以手腳推打韋某并將其推出店外,而周某亦上前拉扯二人。在此打斗推拉過程中,韋某均戴口罩。
之后,韋某、周某兩人離開,但數十分鐘后又返回,稱發現韋某右臉被劃傷。事發當日,韋某因臉部受傷前往醫院治療。經鑒定,韋某右面部中心區瘢痕形成長度達4.5厘米以上,為輕傷二級。
2019年4月11日,計某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城中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后,認為計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傷者韋某對案件發生存在過錯,可對計某酌情從輕處罰。據此,該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計某6個月有期徒刑,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韋某8999.15元經濟損失。
證據不足,二審改判無罪
一審宣判后,計某不服,向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去年8月6日,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上,計某辯稱,他在自家餐館吃飯時,應周某的要求阻擋韋某沖進店內拿刀,被韋某用手打臉并用金屬禮炮筒敲頭,為了保證店內客人及其自身人身安全,他才將韋某推出店外。當韋某在店外繼續毆打他時,周某上來勸阻,三人相互毆打在一起,對韋某的面部劃傷,他不知曉是何時何物劃傷的。計某認為,其主觀上沒有傷害韋某的故意,也沒有持物傷害她,請求法院判其無罪。
計某的辯護律師則提出,計某是在遭到韋某持物毆打情況下出于自我防衛和保護店內客人的人身安全才動手反擊將韋某推出店外的,其行為并未超出自我防衛的必要限度,沒有傷害韋某的主觀故意。并且,沒有直接證據證實韋某面部致傷是韋某所為,案件事實疑點無法排除,建議判計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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