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建商業設施比例最大不超10%
《補充規定》明確了危舊房住房改造項目的相關支持政策。經批準實施的危舊房改住房改造項目,可申請納入當地棚戶區改造年度計劃,享受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優惠政策。
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危舊房改住房改造項目可按項目新建住房總建筑面積5%左右的比例配建商業設施,條件允許的可以適當提高比例,但最大不得超過10%。建設單位可將配建的商業設施向個人或單位公開出售,在同等價位的情況下可優先向代建單位出售。
對拆除的擬改造危舊房改住房實行產權置換的,所置換的新建住房建筑面積最大不得超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積的1.3倍。還建住房堅持“拆一還一”的原則,即拆除一套舊住房、還建一套新住房、辦理一套住房的不動產權證。
對于危舊房改住房改造項目建設資金來源,《補充規定》提出,建設資金由職工群眾自籌,建設單位可自主決定是否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擇代建單位,可自主決定采用公開招投標或邀請招投標的方式選擇施工單位。
此外,《補充規定》還就非還建住房供應監管、非還建住房面積價格審核、還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據介紹,《補充規定》印發之日起,全區危舊房改住房改造只審批以限價住房方式進行改造的項目,停止審批參照全額集資建房方式和參照經濟適用住房方式進行改造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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