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公安廳、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聯合印發《關于貫徹落實〈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工作意見》,進一步健全我區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
根據《意見》,全區人民檢察院、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藥品監管部門對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始終保持依法嚴厲打擊的高壓態勢。從嚴懲處藥品安全犯罪行為,藥品監管部門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公安機關要堅持“以打促管”,主動拓展線索來源,加大對危害藥品安全犯罪的立案偵辦力度,做到有案必立、有案必查、查必有果;檢察機關依法從嚴把握對此類犯罪作相對不起訴處理;法院應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從嚴掌握對此類犯罪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加大財產刑的適用與執行力度。
加強對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的監督,檢察機關要依法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情況的監督,督促行政執法機關及時移送涉嫌危害藥品安全犯罪線索,進一步強化對立案、偵查、審判、執行等環節的法律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在藥品監管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中,涉嫌收受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應當立即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追究當事人責任。對該移送案件不移送,有案不立、立案不查,該捕不補捕,該訴不訴、重罪輕判等涉嫌故意放縱犯罪行為的要嚴肅問責;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符合法定抗訴條件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意見》還對幾類常見案件法律適用、認定意見出具、貨值金額認定統一了認識。明確了移送的分類與處置、涉案物品處理、不涉刑案件處理、行政處罰協作。細化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部門依法委托檢驗的程序,包含檢驗申請,檢驗時限,檢驗經費等。全區各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藥品監管部門之間分級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完善數據共享,強化執法聯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