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責令整改機構整改期限不超3個月
據了解,在本次專項監督檢查中,對6家檢查結果為“責令整改并立案查處”的機構,各市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立即立案嚴肅查處,及時督促整改,整改期限不超過3個月。
整改期間,這些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各市市場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進行嚴肅立案調查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報送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而對25家檢查結果為“責令改正”的機構,各市市場監管部門要跟蹤督辦,責令其在1個月內改正,相關檢驗檢測機構要對照檢查發現的問題逐項進行整改后,形成書面整改材料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由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現場核實,確認整改到位。
監督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檢驗檢測行為不規范
3家機構存在非授權簽字人代簽檢驗檢測報告的行為;2家機構檢驗過程不規范,沒有按照標準要求進行檢測,造成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失實;1家檢驗檢測機構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等。
●檢驗檢測報告和原始記錄不規范
部分檢驗檢測機構未嚴格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部分檢驗檢測報告和原始記錄信息不夠完整;部分檢驗檢測報告未標注資質認定標志或者標注的資質認定標志不規范等。
●人員、標準等變更工作不及時
部分機構在檢驗檢測標準或方法、授權簽字人等發生變更后未能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儀器設備檢定及管理不夠規范等。
●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存在不足
部分機構未按照新標準RB/T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對質量管理體系文件進行改版,質量管理體系沒有按新標準有效運行;部分檢驗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不夠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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