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太原7月1日電(記者王菲菲)山西省政府法制辦日前公布《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將于8月1日起施行。
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旅游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范圍內,合理裁量適用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的權限。根據違法行為具體情形,對違法行為可采取從輕處罰、一般處罰、較重處罰、從重處罰四個不同的等級標準。
根據規定,對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并通過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從輕處罰裁量標準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暫扣導游證1個月。從重處罰裁量標準為: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1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吊銷導游證。
對于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的行為,根據規定,從輕處罰裁量標準為: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2個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暫扣導游證1個月至2個月。從重處罰裁量標準為: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吊銷導游證。